學期間短暫性休學和學期中退學學生宿舍退宿規定:
一、 學期間因故辦理短暫性休學者,床位分配處理原則:
(一) 102學年度第1學期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。
(二) 每學期就讀三分之二後因故休學者,不辦理退費,可續住至學期結束,寒假不得住宿。
(三) 寒假欲住宿者須簽署遵守校規切結書,比照社團營隊按日收費(每日150元整);第2學期需住宿者,依候補作業辦理。
二、 學期中退學宿舍退宿規定:
(一) 102學年度第1學期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。
(二) 住宿組接獲註冊組學生異動資料(含退學、休學)經住宿組通知當事人後,應於被通知次日起6日內(遇假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)完成退宿手續。
(三) 若當事人未依規定辦理退宿,住宿組得依據住宿輔導辦法逕行執行退宿作業,並將當事人私人物品暫時移至儲藏室。若因此產生相關費用或責任,由當事人自行負責,住宿組並將執行結果通知家長。
(四) 若當事人暫無法依規定辦理退宿,可書面申請延後退宿,住宿組得視情況裁決,惟暫住期間應簽署遵守校規切結書,並比照社團營隊按日收費(每日150元 )。